
湖南 | 超低能耗(近零能耗)納入專項資金支持
2月18日,湖南省財政廳官網發布《湖南省住房城鄉建設引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將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納入專項資金支持范圍。以下為詳細內容:
湘財建〔2021〕51號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住房城鄉建設引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住建局,有關省直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中發〔2018〕34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分配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5〕9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城鄉建設引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12月30日

湖南省住房城鄉建設引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城鄉建設引導專項資金管理(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城鄉建設引導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住房城鄉建設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符合財政預算管理有關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統籌兼顧、突出重點、注重績效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使用規范、安全、高效。除涉密項目外,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申報流程、評審結果、分配結果、績效評價等全過程公開。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省住建廳共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預算編制、資金撥付、資金監管、財政績效評價等工作;省住建廳負責提出專項資金年度分配建議方案,組織項目申報、審核、公示和監管,組織績效目標制定、績效監控和部門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五條 省住建廳建立省級項目庫,各市(州)住建局建立市(州)項目庫。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各市(州)定期向省級項目庫擇優依序推送。
第二章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主要包括:
(一)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試點示范。重點支持以下方向:
1、城市供水(節水)、排水及污水處理、燃氣熱力、道路橋梁、照明、園林綠化、生活垃圾處理、建筑垃圾處置及資源化利用、建筑工程綠色施工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運營項目;
2、小城鎮建設、村鎮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鎮(鄉)人居生態環境改善,鎮(鄉)排水(生活污水處理)和鎮(鄉)村生活垃圾治理,農村住房建設及村鎮建設項目;
3、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街區和歷史建筑以及傳統村落保護項目;
4、建設科技、建筑節能、淺層地熱能建筑、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項目及產業基地;
5、城市管理執法規范化建設項目;
6、城市更新、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管理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和增設電梯項目;
7、住房城鄉建設領域信息化建設項目;
8、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事項,以及其他與住房城鄉建設工作相關的事項。
(二)省本級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基礎指導性項目,重點支持住房城鄉建設相關的規劃、課題、標準、調研評估等項目。
第三章 專項資金分配與評審
第七條 專項資金實行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
第八條 按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資金規模、分配因素及各因素權重比由省住建廳商省財政廳根據實際情況一年一定。按項目法分配的專項資金,實行項目庫管理。資金分配對革命老區、邊遠山區等地方給予傾斜。
第九條 每年8月底前,省住建廳商省財政廳啟動下一年度項目申報工作,下發申報通知,明確支持重點、申報條件、申報范圍、申報時間、申報要求等,并在省住建廳門戶網站和省級預算公開平臺予以發布。各市(州)從市級項目庫中擇優申報。每年10月底前,省住建廳完成下一年度項目審核,經評審通過的項目進入省級項目儲備庫,按照輕重緩急排序,分年度擇優依序安排。原則上未入庫的項目不予支持。
第十條 按項目法分配的專項資金,應履行如下程序:
(一)項目申報
項目單位按照申報通知要求,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概(預)算,明確工作目標、任務、實施進度、績效目標、項目概(預)算等,依法依規向同級住建部門和財政部門進行項目申報,并出具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函,對項目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二)項目初審
市(州)住建部門負責對縣(市、區)申報的項目及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并出具初審意見;省直主管部門負責對省直單位申報的項目及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并出具初審意見。
(三)項目復審
經初審合格的項目,由省住建廳采取專家評審等方式擇優提出擬支持項目,并出具復審意見。
(四)公示
復審結果由省住建廳按程序在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核實處理后再次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納入省級項目庫管理。
第四章 專項資金撥付和使用
第十一條 每年11月底前,省住建廳提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安排的總體方案,送省財政廳審核,省財政廳按程序下達資金。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額相對固定的專項資金原則上在上年底前提前下達90%以上,按項目法分配的專項資金原則上在上年底前提前下達70%以上。除據實結算、以獎代補等特殊項目資金外,專項資金應由省住建廳在當年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35日內提出分配意見,經省財政廳審核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60日內下達。
第十二條 市縣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后,應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按規定程序加快資金撥付。市縣住建部門應配合做好資金撥付的相關工作,并督促項目單位加快項目實施。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項目實施、規范資金使用,專項資金應分項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專項資金使用中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等有關規定執行;結轉和結余資金按照有關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確因實施環境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的,項目單位應經同級住建和財政部門同意后按規定程序報省住建廳、省財政廳審核后予以調整或取消。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國有資產,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對市縣轉移支付資金支持項目形成的各類資產,由所在市縣人民政府落實管護責任,負責運行管理與維護。
第五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績效目標管理,項目申報立項、申請資金必須同步申報績效目標。績效目標作為項目入庫、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其可行性、合理性作為項目入庫審查的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 各級住建主管部門應當以經批準的項目實施方案、績效目標為依據,對項目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實行監控,發現問題要分析原因并及時糾正,確保項目績效目標如期保質保量實現。發現項目存在重大問題,要督促項目單位及時整改,并通知同級財政部門暫緩或停止撥付資金。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對符合撥款條件的項目及時撥付資金,對項目預算執行進度進行監控,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年度預算執行結束后,省住建廳應組織項目單位開展績效自評工作,將項目單位編制的績效自評報告作為項目驗收的重要內容之一;定期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部門評價,對低效或者無效的支出方向和項目,減少或停止資金安排,并將評價結果作為下年度預算安排和調整的重要依據。省財政廳適時組織第三方機構對專項資金進行總體績效評價,將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保留、調整或取消的依據。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遵守財政財務管理制度及財經紀律,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財務稽核和內部審計,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有虛報、冒領、騙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住建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分配等審批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審批、分配、撥付、使用和管理資金以及騙取、挪用和截留資金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