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來臨前,北京市工商局牽頭,曾集中約談了京東等13家電商。北京市工商局從5個方面對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提出指導意見。針對“雙十一”期間,平臺經營者推出的各種格式條款,市工商局強調,平臺經營者不得采用格式條款設置不合理規定,不得采用格式條款設置訂金不退,預售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雖然“雙十一”已經過去,不過北京市工商局的這一舉動仍然具有話題,尤其是其中關于“不得采用格式條款設置訂金不退”這一點,更是值得好好一說的。關于“ding”這個讀音,解釋為“定”和解釋為“訂”時,在司法實踐與相關法律法規中的保護權益和對象是不同,這也牽扯出了“訂金”與“定金”之爭的討論。
一般來說,訂金即指預收款已無任何爭議。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對預付款就進行了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毫無疑問,如果工商總局說的是這個“訂金”,那么電商平臺確實不能設置不合理的規定設置訂金不退,不然就是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正常而言,一般的電商平臺應該不會在這個細節上做文章,恐怕也不敢這么做。畢竟明明白白的條文在那里,是無法逾越的。
如果換成了“定金”,我們要了解,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顯然,如果電商平臺在條款里提到的是“定金”,就不存在“消費者違背約定后,另一方需要退還定金”的情況,否則就是侵犯了商家和平臺的權益。實際上,很多商家都會設置“定金”這一條款,這是為了避免自己遭受損失。比如說,你在我這里定制了一套衣服,我給你寄過去了,你卻覺得不合適,那么這類定制類物件投入的成本怎么辦?這筆損失誰來承擔?當然,如果我收了你的定金,卻沒有如約給你發衣服,那我肯定要再賠償你的。
因此,“定金”的設置并不意味著就是消費者的權益受損,這是一種公平原則和契約精神下的雙向選擇。所以,當我們再來看北京工商局提到的“訂金”一說時,我們其實更該弄清楚,到底是“訂金”還是“定金”?不同討論前提,會帶來不同的結果。雖然聽在我們的耳里都是“ding”,可是真正涉及到法律法規層面,白紙黑字才是更有說服力的。
比如,我在常用的一個平臺上看到的條款寫的是“預售商品中的定制類商品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換貨服務,其他商品適用”,這里就說的很明白了,是屬于“定金”的范疇,但是其他商品不受影響。這樣的提醒把道理講的很明白,大概可以理解為:定金不退,訂金可退。
如果網絡交易平臺提到的是“定”,則主管部門的這個板子打錯了地方。如果網絡交易平臺提到的是“訂”,則主管部門的這個板子打得正好。因為有網民反映,其實有的電商平臺設置的是“定金”而非“訂金”,這就意味著其中可能存在一些“背黑鍋”的情況。關于“定”和“訂”的討論,我們也該聽聽被約談的電商怎么說,尤其是他們的平臺到底是怎么寫的,這很關鍵。消費者不妨也留個心思,一是了解你購買的是否定制類的物品,二是了解平臺是否對“訂金”設置條件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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